朝阳区梓鑫米氏孕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4WFH81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99号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C座3楼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3〕6号
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对朝阳区梓鑫米氏孕婴用品店销售的裙衫、圆领卫衣两种商品进行了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2220385905155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9508-2020标准,依据《吉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20385905157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依据《吉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裙衫24件,进价49元每件,售价是吊牌价68折74.12元每件,销售11件,返厂13件,购进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圆领卫衣24件,进价44元每件,售价是吊牌价68折67.32元每件,销售13件,返厂11件,货值金额共计3394.56元,违法所得共计579.48元。
2023年1月30日,我单位收到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市监综执案交字〔2023〕57号)案件交办通知书,交办我单位处理朝阳区梓鑫米氏孕婴用品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经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2月3日立案。经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对朝阳区梓鑫米氏孕婴用品店销售的裙衫、圆领卫衣两种商品进行了抽检,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购进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裙衫24件,进价49元每件,售价74.12元每件,销售11件,返厂13件,购进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圆领卫衣24件,进价44元每件,售价67.32元每件,销售13件,返厂11件,货值金额共计3394.56元,违法所得共计579.48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8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3394.56元,根据“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的判断标准,当事人违法程度较轻,适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9.48元;
2、罚款人民币1697.28元;
罚没款共计2276.76元人民币。
1697.28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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