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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家源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云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JTPW75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泥湾村花坟前76、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3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3日从嵊州市鹿山街道星星百货批发部购进标称广东科端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力电蚊拍5把,其中进货价格为25元/把,销售价格为52元/把。2025年07月09日,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强力电蚊拍2把进行抽样,并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检验。根据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2025年08月15日出具的编号为(2025)JDAB00238的检验报告,该批次强力电蚊拍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5年0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电蚊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2025)JDAB00238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同批次强力电蚊拍库存1把(已查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强力电蚊拍货值金额为260.00元,其中4把该批次强力电蚊拍已售出,销售金额为208.00元,违法所得为108.0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流通领域)(抽样单编号:0008336)复印件、《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电蚊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编号(2025)JDAB00238的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抽检的相关事实;证据二:2025年08月27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四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情况;证据三:2025年09月01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陈云龙所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事实;证据四:2025年09月01日,当事人经营者陈云龙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和进货情况;证据五: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授权签字人领域范围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测机构的合法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属于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新市监处罚〔2025〕266号
2025年09月19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正在使用的电子秤,型号为bComS,产品代号T2B-15D,制造日期2020年10月,制造厂家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现在询问法定代表人陈云龙表示该电子秤自开店以来未经过检定且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报告。
正在使用的电子秤,型号为bComS,产品代号T2B-15D,制造日期2020年10月,制造厂家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现在询问法定代表人陈云龙表示该电子秤自开店以来未经过检定且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元。
5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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