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惠友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翰杰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719712930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十八孔桥北5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3-11
(2020)陕0303民初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宝鸡惠友工贸有限公司与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6-30
2020-02-28
(2020)陕0303民初4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宝鸡惠友工贸有限公司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3-03-05
2013-03-05
(2013)金民初字第003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宝鸡惠友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新创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一稽罚〔2026〕5号
(一)增值税方面
检查组确定从货物流方面调查取证。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石油分公司这两家公司购买成品油等相关业务。通过给这两家公司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得到2022年你单位在该两家公司共自提0号车用柴油(Ⅵ)数量417.50 吨、含税金额3551365.00 元,92号车用汽油(ⅥB)943.59吨、含税金额8296280.82元,-10号车用柴油(Ⅵ)150.00 吨、含税金额1274000.00元,95号车用汽油(ⅥB)40.00吨、含税金额375000.00 元,2022年合计购买成成品油1551.09吨、含税金额13496645.82元。2023年你单位在该两家公司共自提0号车用柴油(Ⅵ)数量326.00 吨、含税金额2564130.00 元,92号车用汽油(ⅥB)1050.00 吨、含税金额9111150.00 元,-10号车用柴油(Ⅵ)122.00 吨、含税金额970600.00 元,95号车用汽油(ⅥB)60.00 吨、含税金额517000.00 元,2023年合计购买成成品油1558.00 吨、含税金额13162880.00 元。2024年你单位在该两家公司共自提0号车用柴油(Ⅵ)数量330.00 吨、含税金额2439000.00 元,92号车用汽油(ⅥB)626.00 吨、含税金额5348050.00 元,-10号车用柴油(Ⅵ)90.00 吨、含税金额676000.00 元,95号车用汽油(ⅥB)55.00 吨、含税金额462900.00 元,2024年合计购买成成品油1101.00 吨、含税金额8925950.00 元。2022年至2024年共计购买成品油4210.09吨、含税金额35585475.82元。你单位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石油分公司2022年寄存成品油1086875.85元,2023年寄存成品油1810100.00元,2024年寄存成品油722700.00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无寄存成品油。你单位财务报表记载成品油2022年期末库存3072921.83元,2023年期末库存3994975.91元,2024年期末库存4236031.00元。你单位共使用五个油罐,装满可装147吨成品油,经换算库存商品数字明显存在存在异常。经核查,你单位未将全部批发的成品油销售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账面上也无法从库存商品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故存在库存商品无法下账导致金额过大。你单位未能提供每月实际成品油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等情况,故我检查组认为从自提成品油的成本为主要线索,倒推主营业务收入,将全部自提成品油视为全部销售。你单位还经营一处零售商店,未计入销售收入申报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石油分公司自提成品油视为全部销售,并按照当月的销售单价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提供的《零售商店销售清单》的销售收入确认收入,按月补缴增值税。
2022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44166.30 元。
2022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66208.16 元。
2022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17441.23 元。
2022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5735.16 元。
2022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49349.52 元。
故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82900.37元。
2023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3418.75 元。
2023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14756.88 元。
2023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3602.00 元。
2023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48523.94 元。
2023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30575.17 元。
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2936.50 元。
2023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4698.39 元。
2023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26339.33 元。
故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154850.96 元。
2024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3688.98 元。
2024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10072.59 元。
2024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3187.71 元。
2024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1736.88 元。
故2024年应补缴增值税28686.16 元。
对你单位采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合计425408.78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55245.24元。
255245.24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