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浩卫注册资本:30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676929805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银海新村开发区(银匠窑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市希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5
(2025)冀0691民初1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0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9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8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7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11-26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11-25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2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1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4
(2025)粤1303民初15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市希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5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市希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7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3
(2024)内0204民初5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丹熙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0
2022-04-24
(2022)内0291民初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恺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9213.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4-25
2016-04-25
(2015)准商初字第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65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应急罚﹝2025﹞执工贸2-044-1号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仅对2025年新入职员工王金瑞上岗前进行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未进行考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企业气瓶存放地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的规定)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核查当天,该企业员工王金瑞在作业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7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750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08
2
昆财字﹝2024﹞304号
2022年4月11日,包头市光大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的采购项目名称:昆区道路绿化护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TZCKOS-C-H-220011)与河北蒙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时所用设备Mac地址一致。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本项目中标金额:1376530元(大写金额:壹佰参拾柒万陆仟伍佰参拾元整),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6882.65元(大写金额:陆仟捌佰捌拾贰元陆角伍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882.65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