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九和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MA17KMYN9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66号苏宁·天润城A-10号楼1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5
(2021)吉02民初6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九和堂大药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21-10-26
(2021)吉02民初6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九和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4﹞03011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以17742元的价格从太和县惠之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司美格鲁肽19支,德谷胰岛素利拉鲁肽3支,并在京东商城上名为“艺家乐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9104元。以上涉案药品均未按照要求进行配送。
经查,2023年8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举报称其于2023年8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艺家乐大药房旗舰店购买司美格鲁肽注射液,收到药物之后只是一个泡沫箱加一个冰袋运输过来,冰袋已经融化,不敢使用,不确定药品是否失效等。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构于2023年8月16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市监丰当罚[2023]03010号),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2023年8月30日,我局再次收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于2023年8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的网点艺家乐大药房旗舰店购买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当事人未按要求配送药物的问题。经核查,当事人收到我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以17742元的价格从太和县惠之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司美格鲁肽19支,德谷胰岛素利拉鲁肽3支,并在京东商城上名为“艺家乐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9104元。以上涉案药品均未按照要求进行配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要求配送药品的行为。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104元;2、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