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付栓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3MA5M5MQ92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4号一层凤岭·海游城C1、C2、C3、C5、C6、C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656号
(一)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二)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NIKKA WHISKY”威士忌酒,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警告处罚;
2.对销售无中文标签“NIKKA WHISKY”威士忌酒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850元(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