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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峰口冯义兴冷冻食品批发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常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AX0AT4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峰口镇海王农贸市场北侧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4〕129号
2024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1、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商品仍未按规定存放;2、当事人经营场所冷柜内进口食品冷冻去骨牛前健、冷冻去骨牛肉、冷冻去骨抢掠牛前部位肉-冷冻去骨牛肉、冷冻猪后脚以上4种进口冷冻食品仍无中文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当事人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证明;2、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商品未按规定摆放;3、当事人经营场所冷柜内抽查武汉荷包湖荷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去骨鸭掌1袋,现已过期;4、当事人经营场所冷柜内进口食品冷冻去骨牛前健、冷冻去骨牛肉、冷冻去骨抢掠牛前部位肉-冷冻去骨牛肉、冷冻猪后脚以上4种进口冷冻食品均无中文标签。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4)6-016】及《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4)NO:0000261】,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依法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及进口冷冻食品无中文标签食品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湖市监强制(2024)NO:0000190】,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及进口冷冻食品无中文标签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1、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商品仍未按规定存放;2、当事人经营场所冷柜内进口食品冷冻去骨牛前健、冷冻去骨牛肉、冷冻去骨抢掠牛前部位肉-冷冻去骨牛肉、冷冻猪后脚以上4种进口冷冻食品仍无中文标。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武汉白沙洲昌盛冷链食品经营部购进武汉荷包湖荷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去骨鸭掌2箱,10包/箱,购进价50元/箱,以7元/包的价格销售,在保质期内已销售19包,库存1包已过期,货值金额7元;当事人于2024年1月21日从武汉洪山区冷链市场宇鑫瑞商贸购进进口食品冷冻去骨牛前健2件,计47.44公斤,进货价50元/公斤,购货款2372元,销售价54元/公斤,已销售44.8公斤,销货款2419.2元,库存2.64公斤;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从武汉白沙洲涛锅冷冻食品销售部购进冷冻去骨牛肉2件,计47.5公斤,进价38/公斤,购货款1805元,销售价40元/公斤,已销售43.05公斤,销售款1722元,库存4.45公斤;购冷冻去骨抢掠牛前部位肉2件,计45.94公斤,购进价34元/公斤,购货款1561.96元,销售价36元/公斤,已销售41.78公斤,计销售款1504.08元,库存 4.16公斤;2024年1月17日从武汉白沙洲双星食品销售经营部购冷冻猪后脚2件,计47.76公斤,进价10元/公斤,购货款477.6元,销售价11元/公斤,已销售28.5公斤,计销售款313.5元,库存19.26公斤。以上销售进口冷冻食品共计5958.7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8.7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冷冻去骨牛前健2.64公斤、冷冻去骨牛肉4.45公斤、冷冻去骨抢掠牛前部位肉4.16公斤、冷冻猪后脚19.26公斤;处罚款4000元; 2、对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存放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3、对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去骨鸭掌1袋、处罚款3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5958.78元
7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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