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硚口区若晴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若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BNTBAL1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经济发展区长升路古田公寓门面8号-2(申报承诺登记)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鄂0103知民初5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若晴副食店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4
(2024)鄂0103知民初5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若晴副食店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3-09-08
(2023)鄂0104民初91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吕**
刘**,武汉市硚口区若晴副食店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1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开始从事经营,今年2月份从上门推销者手中购进“52°天之蓝”26瓶,购进单价250元/瓶,销售单价300余元/瓶,价格不固定;购进“52°梦之蓝M6”2瓶,购进单价660元/瓶,销售单价750元/瓶。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共计28瓶,购进总金额合计7820元。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天之蓝”商标(注册号:4662736,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时间:2008年2月28日)、“海之蓝”商标(注册号:466273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时间:2008年2月28日)、“梦之蓝”商标(注册号:13176661,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注册时间:2015年1月7日),是上述商标的注册人。 2023年6月15日、6月21日和7月26日,当事人向举报人三次销售“52°天之蓝”白酒4 瓶、12瓶、8瓶“52°天之蓝”白酒,分别收取1400元、4180元、2720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24瓶白酒均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共计4瓶,其中“52°天之蓝”、“52°梦之蓝M6”白酒各2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辨认,上述4瓶白酒均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10491.7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300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举报人未退还从当事人处购买的白酒。 当事人表示由于现金交易无法联系上供货方,无法提供供货方信息。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经销的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中“52°天之蓝”、“52°梦之蓝M6”白酒各2瓶,合计4瓶; 二、罚款10491.7元;
10491.7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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