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五里庄村忠艺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喜元 | 注册资本:2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8MA0H0KBFXE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洪善镇五里庄村北大街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遥市监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和小蜜橘,橘子和小蜜橘中农药的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的标准,共计购进30斤,销售30斤,销售单价为6元/斤,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为6元/斤×30斤=180元。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食品小经营店涉案货值金额为180元,不足1000元,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建议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建议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000.00元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