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源丰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少勇 | 注册资本:5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77858612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河东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7
(2024)黑0405民初708号
劳动争议纠纷
于**
鹤岗市源丰煤矿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1
(2022)黑0405民初6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曹**
鹤岗市源丰煤矿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3
2021-06-21
(2021)黑0405民初18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鹤岗市源丰煤矿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4
2020-10-13
(2020)黑0405民初2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
鹤岗市源丰煤矿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5
2019-08-02
(2019)黑0405民初127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接**
鹤岗市源丰煤矿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6
2019-06-26
(2019)黑0405民初1270号
劳动争议纠纷
韩**
鹤岗市源丰煤矿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7
2019-06-25
(2019)黑0405民初12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接**
鹤岗市源丰煤矿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7
2020-10-15
(2020)黑0405民初2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孙**与鹤岗市源丰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0982.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8-25
2019-08-09
(2019)黑0405民初127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接**与鹤岗市源丰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081.5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7-19
2019-06-27
(2019)黑0405民初1270号
劳动争议
韩**与鹤岗市源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74987.16元
民事案件
4
2018-10-26
2018-06-05
(2018)黑0405民初336号
劳动争议
郭**与鹤岗市源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1224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6-24
2016-12-14
(2016)黑04执复19号
李**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1-14
2017-08-21
(2017)黑04执复6号
李**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7-03
2017-06-08
(2017)黑0405执异6号
劳动争议
李**与鹤岗市源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3-11
2016-03-11
(2016)鲁0725民初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岗市源丰煤矿、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4-09-10
2014-09-10
(2014)兴安民初字第11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鹤岗市源丰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03427.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鹤兴)煤安罚﹝2025﹞4009号
2025年11月17日,鹤岗市兴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检查人员对鹤岗市源丰煤矿现场核查时发现:主运皮带煤仓下口给煤机处临时放震动炮处理大块岩石,未按流程进行报备,回风流上行造成+128m主井钢带机一氧传感器超限报警。
违法隐患:主运皮带煤仓下口给煤机处临时放震动炮处理大块岩石,未按流程进行报备,回风流上行造成+128m主井钢带机一氧传感器超限报警。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第八项第二阶次
15000.00元
鹤岗市兴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12-01
2
黑(鹤兴)煤安罚﹝2025﹞4008号
2025年11月12日至13日,鹤岗市兴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检查人员对鹤岗市源丰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1.-91.4m标高入风下山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中部行人跨越输送机处,没有设过桥;2.23#层南部二段综采工作面(-162.2m/-200.0m标高)回风道超前支护段有5m巷道高度不足1.8m,未及时拉底;3.材料井为串车提升,现场绞车未运行,-80m标高车场挡车装置为开启状态;4.-135m标高联络巷未及时冲洗巷道中的煤尘;5.-90m标高运输巷内蓄电池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扳紧停车制动;6.-80m标高机电设备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硐室内未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违法隐患:1.-91.4m标高入风下山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中部行人跨越输送机处,没有设过桥;2.23#层南部二段综采工作面(-162.2m/-200.0m标高)回风道超前支护段有5m巷道高度不足1.8m,未及时拉底;3.材料井为串车提升,现场绞车未运行,-80m标高车场挡车装置为开启状态;4.-135m标高联络巷未及时冲洗巷道中的煤尘;5.-90m标高运输巷内蓄电池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扳紧停车制动;6.-80m标高机电设备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硐室内未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4.4.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十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第三十九项第一阶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第八项第一阶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第八项第一阶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第八项第一阶次;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第八项第一阶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第三十八项第一阶次的规定
60000.00元
鹤岗市兴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12-01
3
黑(鹤)煤安罚﹝2025﹞5024号
鹤岗市源丰煤矿矿充水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未修更新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副井上部车场未设置阻车器;一段架空乘人装置底弯吊椅离底板高度不合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50000.00元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