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伦市高梅农药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凯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3MA1B0YD12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海伦市长发镇长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220号
2025年7月7日,本局收到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督办函》及《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503262288)。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海伦市高梅农药经销处抽检的晶森牌“硫酸铵”化肥(生产日期:2025-02-17,氮含量≥20.5%),依据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铵》、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硫、氯离子、标识项目不符合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铵》标准规定,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铵》硫的质量指标为≥24.0,检验结果为8.28、氯离子的质量指标为≤1.0,检验结果为36.98、包装上没有牢固清晰的标志,依据《氮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7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50326288),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陈述2025年2月15日从石家庄市鹿泉区晶禾肥料厂,以680元/吨的价格共购进了7.5吨(150袋)晶森牌“硫酸铵”化肥(生产日期:2025-02-17),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一份石家庄晶森肥料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召回作废声明》,表示厂家已将上述不合格化肥召回作废。2025年8月19日,本局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海市监协函[2025]04号),请当地市场局协助调查。2025年9月4日,本局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答复如下:1、鹿泉区晶禾肥料厂未将“硫酸铵”销售到海伦高梅农药经销处,且未向海伦市销售“硫酸铵”。2、“石家庄晶森肥料销售有限公司”与“鹿泉区晶禾肥料厂”经营负责人是同一人。3、《产品召回作废声明》不是“石家庄晶森肥料销售有限公司”发出的。 2025年9月9日,当事人投资人向本局证实,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化肥以50元/袋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所购化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5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化肥进行了公告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将上述不合格化肥追回。 2025年9月16日,本局向海伦市公安局移送了《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海市监渉罪移[2025]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海伦市公安局。海伦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立案条件,未接收本案,未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处违法销售化肥货值金额7500元1.5倍罚款11250元。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1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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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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