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湘乡市中沙镇桂花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左梦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81MA4NYU678K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中沙镇桂花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市监处罚【2024】121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如下: “大今野红烧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3克,面饼:82克,生产者:成都今麦郎面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4160300054,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9月29日,数量:10包。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在湘乡市金海市场购进120包,购进价格1.5元/包,销售价格2元/包,在保质期内售出110包,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截止2024年5月17日,库存10包;已过期,货值金额20元,无获利。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视听资料; 证据三: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湘市监强制〔2024〕虞33号)及清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书证; 证据四: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书证。 证据七:当事人无违法记录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确凿、充分,均经当事人发表了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1.没收在扣的食品“大今野红烧牛肉面”10包;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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