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叶温玲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温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7F2G1JX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湖净菜市场B1层32、39、40号商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453号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叶某某蔬菜店,经营面积15平方米,于2023年05月24日从温州娄桥菜篮子市场以每千克4元的价格购进10千克小青菜,交易费5元,共付款45元。采购时索取了一票通凭证,但由于时间过久已经遗失,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也未索取检测报告。后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送检的小青菜样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氟虫腈,mg/kg”检验项目中,实测值0.064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6月29日将《检验报告》(编号:WZA2302638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30304304231507)送达当事人,由负责人程某某签署送达回证,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或异议审核申请,案件办理人员认定当事人放弃复检或异议审核。当事人以6元/千克的价格在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叶某某蔬菜店销售该批次小青菜,2023年5月25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抽样检测人员以6元/千克购买了3千克小青菜。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小青菜均已以6元/kg出售给散客,已无库存,且未做销售记录,无法追回,共计销售额60元,认定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编号:WZA2302638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30304304231507)后,由于无法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委托程某某(经营者的丈夫)代表当事人接受我局有关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叶某某蔬菜店涉嫌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的案件调查、取证、处理等事宜。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
当事人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叶某某蔬菜店销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青菜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3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3160元(上缴财政)。
31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