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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红禾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亮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MA398YYN1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杨仙岭路66号赣州冷链物流中心明品福冷链农产品市场冷链区L2栋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赣0702民初8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红禾食品有限公司
韩**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6
(2025)赣0702民初8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红禾食品有限公司
韩**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4
(2025)赣0702民初8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红禾食品有限公司
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819号
经查,2025年8月27日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租用明品福一楼一号冷库104库冷库摆放有25箱“双剑马面鱼”(规格:4.5kg)(贮存方法:产品应在-15℃以下的冷冻柜中销售;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库内,生产日期:2023/12/04,保质期:18个月)、8袋“蒜蓉富贵黄金鲍”(规格:350克(10只装))(贮存方法:-18℃以下的冷冻,生产日期:2023/02/17,保质期:18个月)、3盒“百香顺小炒脆妃鱼”(规格:300克)(贮存方法:-18℃及以下的冷冻,生产日期:2023/03/31,保质期:12个月)和1盒“百香顺火锅鱼片”(规格:200克)(贮存方法:-18℃及以下的冷冻,生产日期:2023/06/28,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了保质期,未与合格产品分区摆放且与合格产品混放在一起待售。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剑马面鱼”等四种冷冻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05日和2024年11月9日从生产企业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以275元/箱的价格共购进了52+20=72箱“双剑马面鱼”计购货14300+5500=19800元,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管家婆云财贸”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6月4日后以290元/箱的价格销售了2箱“双剑马面鱼”计580元,以300元/箱的价格销售了5箱“双剑马面鱼”计1500元,还剩25箱未售出。因当事人2024年11月9日购进的“双剑马面鱼”生产日期为2024/05/27,尚未超过保质期且无法确定当事人在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销售的“双剑马面鱼”为2023/12/04生产批次,故认定当事人尚未销售的“双剑马面鱼”25箱的货值金额25*300=7500元,无违法所得。 二、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从江苏百香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30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30箱“百香顺火锅鱼片”搭赠13箱,共43箱,规格:200克*25盒/箱,计购货款9000元和2024年10月15日从江苏百香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20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10箱“百香顺火锅鱼片”规格:200克*25盒/箱,计购货款2000元,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管家婆云财贸”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6月28日以后有按件(箱)和按包(盒)两种方式销售,其中以50元/箱的价格销售了1箱“百香顺火锅鱼片”,以88元/箱的价格销售了1箱“百香顺火锅鱼片”,以94.5元/箱的价格销售了1箱“百香顺火锅鱼片”,以100元/箱的价格销售了4箱“百香顺火锅鱼片”,以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百香顺火锅鱼片”246盒,两种方式销售合计2600.5元,因当事人2024年10月15日购进的“百香顺火锅鱼片”生产日期为2024/08/20,保质期12个月,无法确定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销售的“百香顺火锅鱼片”为2023/06/28生产批次,还剩1盒未售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百香顺火锅鱼片”的货值金额2600.5(总销售额)-1556.5(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销售额)+8(尚未销售)=1052元,因当事人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故无违法所得。 三、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从江苏百香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39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60箱“百香顺小炒脆妃鱼”搭赠了16箱,共76箱,规格:300克*25盒/箱,计购货款23400元。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管家婆云财贸”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3月31日以后在2024年4月21日以50元/箱的价格销售了1箱“百香顺小炒脆妃鱼”,还剩3盒未售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百香顺小炒脆妃鱼”的货值金额50(销售额)+(2*3)(尚未销售)=56元,因当事人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故无违法所得。 四、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从秦皇岛嘉恒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10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50件“嘉世恒蒜蓉粉丝鲍”规格:10粒*10袋/件,计购货款5250元。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管家婆云财贸”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8月17日以后有以135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件“嘉世恒蒜蓉粉丝鲍”,以13.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袋“嘉世恒蒜蓉粉丝鲍”,两种方式销售合计189元,还剩8袋未售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嘉世恒蒜蓉粉丝鲍”的货值金额189(销售额)+(8*13.5)(尚未销售)=297元,违法所得135(按件销售价)-105(按件进货价)+[(13.5(按袋销售价)-10.5(按袋进货价))*4]=42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7500+1052+56+297=8905元,违法所得42元。
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5箱“双剑马面鱼”(规格:4.5kg)、1盒“百香顺火锅鱼片”(规格:200克)、3盒“百香顺小炒脆妃鱼”(规格:300克)、8袋“蒜蓉富贵黄金鲍”(规格:350克(10只装)); 2.没收违法所得42元; 3.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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