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蒙能能源有限公司乌力吉高速口加油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金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MACX3660X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高速路口西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税一稽罚﹝2025﹞14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阿税一稽处〔2025〕24号)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2025年1-6月库存商品-LNG天然气明细账记载出库销售LNG天然气1,754,766.47公斤,主营业务收入-LNG天然气明细账记载销售收入7,568,587.45元。你单位提供的天然气销售日报表统计表显示,截止2025年6月30日,累计销售天然气1,863,773.47公斤,实现销售收入(含税)8,719,590.53元。以上数据反映,你单位2025年1-6月少计LNG天然气销售数量109,007.00公斤,少计销售收入431,036.89元(8,719,590.53÷1.09-7,568,587.45),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8,793.32元。你单位2025年1-6月各期的留抵税额应相应调减。证据资料:1.天然气销售日报表统计表复印件(来源于企业的书证,证实你单位实际的天然气销售数量和金额);2.天然气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来源于企业的书证,证实你单位账面及纳税申报的天然气销售数量和金额);3.你单位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站长的询问笔录(来源于税务部门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言词证据,印证你单位账面、申报及实际天然气销售数量和金额)。以上证据印证了你单位2025年1-6月少计LNG天然气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二项“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规定,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你单位少计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计销项税额38,793.32元,留抵税额应相应调减,由你单位按对应属期自行更正申报。
处以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28
2
(阿左)应急罚[2025]WH00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原企业法人代表人已离职未及时变更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5000.00元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