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宗婷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2341767955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老城街道东方红大道苏荷公寓4楼一单元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06
(2020)粤0192民初4654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何**
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0-11-25
(2020)浙0192民初99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王**
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3
2019-05-29
(2019)渝05民初62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15
2020-12-21
(2020)粤0192民初4654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何**与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0
2020-11-09
(2020)浙0192民初99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王**与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7
2019-11-21
(2019)鄂12知民初20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27
2019-11-21
(2019)鄂12知民初18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29
2019-07-29
(2019)渝05民初628号之一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8
2019-05-17
(2018)陕0113民初130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润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18
2018-12-03
(2018)京0105民初3253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宇**与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9.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5
2018-04-04
(2018)豫15民终91号
合同纠纷
河南省怡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信阳市惠瑞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91779.05元
民事案件
9
2018-07-11
2018-07-02
(2018)京03民辖终85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与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17-11-20
2017-11-02
(2017)豫1502民初3683号
合同纠纷
信阳市惠瑞快递有限公司与润氏电子科技(信阳)有限公司、河南省怡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311.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税稽罚﹝2024﹞1号
空
(一)你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理财收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88,016.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的税款50%即244,008.04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变更资产报损单价在帐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2,630.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自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对你单位处少缴的税款50%即41,315.44元的罚款。
285323.48元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