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瑞康医院(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19C6XD5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加格达奇区曙光春城小区1#商服北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3]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1月08日购进邦伦注射用炎琥宁,属抗病毒类药物,产品批号:22112625H;生产企业:湖北长联杜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以每瓶5.00元共购进1000瓶,销售价格为每瓶7.50元,加价率为50%。
当事人购进的邦伦注射用炎琥宁,购进价格是每瓶5.00元,以每瓶7.50元的价格销售了50支,当事人每瓶多收1.00元,共多收价款50.00元。
至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多收价款50.00元未予以返还。
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以每瓶5.00元购进邦伦注射用炎琥宁,每瓶7.50元价格销售50瓶的事实;
3、被授权人周艳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以每瓶5.00元购进邦伦注射用炎琥宁,每瓶7.50元价格销售50瓶的事实;
4、当事人授权周艳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本案由周艳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邦伦注射用炎琥宁每瓶进价5.00元,共购进1000瓶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退款明细单,证明多收价款50.00元未予以返还的事实。
罚款0.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元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