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金沐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7BGAMK8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西市街159号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楼70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9
(2025)浙0702行审57号
行政处罚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金沐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4﹞62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9日,被处罚人金华金沐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西市街某号使用劣药、过期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理:1.对未按规定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2.对使用劣药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合计罚款120000元;3.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理:1.对未按规定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2.对使用劣药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合计罚款120000元;3.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医疗器械。
12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