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兴霞利鑫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立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AC8443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珍珠山乡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55号
经查,尚志市兴霞利鑫商店从尚志市苇河镇常胜食杂店购进,真心食品罐头。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正在销售的,真心食品罐头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检查时真心食品罐头还没有销售。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检查,按时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考虑到从轻处罚对当事人能够起到教育意义,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