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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正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明煌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MADMMR2J2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杨桥东路190号一层店面(原西门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5〕19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陈列的“圣医仁德 RUNCHUNGAO润唇膏TM 造口皮肤保护剂 ”(产品名称:造口皮肤保护剂,型号:皮肤III型,规格:4g,备案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贵州利众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要求编号:黔东南械备20240083,生产批号:20241005,生产日期:20241005,有效期至:20271004)、“福本源 长寿脐贴TM FUBENYUAN穴位压力刺激贴 (产品名称: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平械备20220005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河南瑞迪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50301,生产日期:20250302,有效期至:20280301)的两种医疗器械待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圣医仁德 RUNCHUNGAO润唇膏TM 造口皮肤保护剂”和“福本源 长寿脐贴TMP FUBENYUAN穴位压力刺激贴”实为“造口皮肤保护剂”和“穴位压力刺激贴”。上述两种产品外装上的“润唇膏”和“长寿脐贴”右上角均标注TM,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其中“润唇膏”(商标申请号为:80972601)于2025年2月15日的“等待驳回复审”环节“结束”,“长寿脐贴”(商标申请号为:80306428)于2025年1月16日“等待驳回复审”环节“结束”。故“润唇膏”和“长寿脐贴”并非商标,应为标签。上述“润唇膏”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从丰城市草木素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支,购进单价2.1元每支,售价9.9元每支;“长寿脐贴”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从沈阳善医堂中医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400盒,购进单价11.5元每盒,售价49.9元每盒;销售对象为老年人群体。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陈列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011,产品批号:240401393,生产日期2024/04/01,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及“多潘立酮片 吗丁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10003,产品批号:NGJ5822,生产日期:2023-07-21,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的两种药品待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美林布洛芬混悬液”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药师帮平台申购,于2024年10月10日从重庆噶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瓶,购进单价30.99元每瓶,售价51.8元每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多潘立酮片 吗丁啉”是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药师帮平台申购,于2024年10月10日从重庆玛特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5盒,购进单价21.5元每盒,售价36.8元每盒。当事人购进上述“美林布洛芬混悬液”和多潘立酮片 吗丁啉”时均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小间放置“《仁心说事》手臂式电子血压计”(型号:KWL-B04,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赣械注准20222070019,生产企业:上高县康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医疗器械,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见机身条码”,但机身未见条码,机身显示:“产品批号:KB0425071910886,生产日期:2025年07月19日”,其使用说明书显示“合格证,检验日期:见机身条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手臂式电子血压计”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9日从上高县康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50台,购进单价24.2元每台,为当事人经营时作为赠品赠送给顾客,并未销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以及《福建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QX-18条规定的“从轻考虑因素”所列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福建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QX-18条第一项“从轻处罚”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另,当事人购进布洛芬混悬液和多潘立酮片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以及《福建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QX-18条规定的“从轻考虑因素”所列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福建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QX-18条第一项“从轻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另,当事人购进布洛芬混悬液和多潘立酮片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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