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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祖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MA37PYQ03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镇银城南路262铜都壹品6号楼1单元16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2025)赣1181民初2260号
劳动争议
吴**
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德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20
2019-02-18
(2019)赣1181行审13号
德兴市建设局、江西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02-26
2019-02-02
(2019)赣1181行审6号
德兴市建设局、江西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德市监食经处罚〔2025〕4号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德兴市新营街道银城南路第六高级中学食堂三楼设有一店铺,标识为“甜小茶奶茶铺”,店铺内有收银台、刷卡机、奶茶制作设备若干,收银台后方墙壁上有价格表一份,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为:德兴市六中书吧服务社,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现场悬挂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与德兴市六中书吧服务社《营业执照》名称不相符,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中不包括“自制饮品制售”等相关经营项目,而奶茶制售为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另查明,德兴市六中书吧服务社2024年12月份为在校学生开展自制饮品制售活动,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总务主任(食堂负责人)傅日强陈述:德兴市六中书吧服务社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制售自制饮品,2024年12月28日停止经营,德兴市六中书吧服务社属于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单位,该店铺的所有交易金额均打入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一卡通平台,货值金额为15824元,违法所得15824元。期间,德兴市六中书吧服务社和傅日强未支取德兴市第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一卡通平台费用。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停止制售自制饮品,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发生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情况。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违法行为。
158240.00元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饶德市监稽价处罚〔2024〕1号
经查,当事人位于德兴市德兴大道3号,2018年2月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1181MA37PYQ03G),主要从事全日制普通高中教学。当事人在2021、2022、2023年度分别招取新生888人、930人、805人,新入学的学生住宿使用床上用品均由当事人统一代采购,从德兴六中收费公示栏中代采购床上用品为270元/人,供货商为德兴市雨兰家纺专卖店。 当事人在2021年9月份代采购910套学生床上用品(7件套),采购价格为240元/套,向学生收取的价格为270元/套,向新生多收取费用27300元;当事人在2022年9月份代采购学生床上用品900套(7件套),采购价格为240元/套,向新生多收取费用27000元;之后又代采购学生用的30套(3件套)床上用品,采购价格为95元/套,向新生多收取费用5250元。当事人在2023年8月份代采购学生床上用品805套(7件套),采购价格为240元/套,向新生多收取费用24150元;另代采购学生床上用品130套(6件套),采购价格为197元/套,向新生多收取的费用9490元,当事人在2021年度-2023年度代采购学生床上用品多收取费用共计93190元。 2024年7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饶德市监稽价责令退[2024]1号)文书,要求当事人在7日之内将向学生多付的价款93190元退还给学生。当事人采取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示退还多收的费用,截止年7月20日无学生前来办理退款手续,违法所得计9319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代采购学生床上用品中加收不合理费用的行为,依据《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及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93190.00元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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