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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学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2MA3X7L5XX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光潢路5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豫15民终52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胡**
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1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光山县众嘉电器有限公司
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3
2024-06-04
(2024)豫1522民初242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胡*
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20
2018-03-27
(2018)豫1522民初4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8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8号
2024年3月15日8时32分,光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一仓库发生火灾。经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系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仓库工人电焊施工不慎,焊渣引燃余成林仓库内西南区域轮胎、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光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着火单位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未组织防火检查,未及时消防火灾隐患,引起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光消火认字〔2024〕第0004号)1份、《火灾损失统计表》1份、《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10张等证据证实。
给予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
30000.00元
光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07
2
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8时32分,光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一仓库发生火灾。经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系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仓库工人电焊施工不慎,焊渣引燃余成林仓库内西南区域轮胎、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光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着火单位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未组织防火检查,未及时消防火灾隐患,引起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
决定给予光山县金星炉具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光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