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从居猪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从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6HTBPD7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三都县周覃镇场坝村老水井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052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从周覃镇新丰寨群众家收购的生猪拉到周覃镇老场口屠宰场屠宰后,就拉到周覃镇农贸市场自己摊位上进行销售,当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摊点案台上尚有猪肉未销售完毕,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重量为45.8斤,销售价格均为13元/斤。上述生猪肉是当事人私自屠宰,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在屠宰时称重约有125斤,因当日屠宰的猪肉部分送人,且未建立上述猪肉的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查获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9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覃从居《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4份(即证据提取单4张),视频录像刻录光盘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销售检疫的猪肉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以《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三市监强制[2025]0511号)及《财物清单》(三市监强制[2025]0511号)依法扣押涉案猪肉,证明扣押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产品的数量;
证据四:对经营者覃从居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猪肉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生猪肉来源渠道等的事实;
证据五: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并由当事人覃从居签字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