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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吴杰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建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CHX5Y12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鼓楼办事处鼓楼社区福鑫商贸城7栋A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3日在美团APP快驴进货下单两箱红茶鸭腿,2026年4月14日上午快递送到麻城市吴杰餐饮店,42.65元一箱,货值金额85.3元,无生产日期。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属于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没收圣德隆红茶鸭腿2箱。
5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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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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