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官渡区朝美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朝美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M63JJ5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陈旗营村133号附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428号
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来我局做询问笔录时,当事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立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销售的乌鸡肉(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是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村586号批发市场马苍美处购进,购进数量:6.3㎏,购进价格:22.5元/㎏,销售价格:28元/㎏,于2023年8月15日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壹佰柒拾陆元肆角整(¥:176.4元);2023年9月19日已粘贴了召回通知,因销售时没有开具销售单据,也没有留下顾客的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到2023年10月8日为止顾客没有来退回, 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乌鸡肉的货值金额: 壹佰柒拾陆元肆角整(¥:176.4元), 违法所得: 壹佰柒拾陆元肆角整(¥:176.4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肉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 人民币壹佰柒拾陆元肆角整(¥:176.4元); 2、罚款: 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 人民币肆佰柒拾陆元肆角整(¥:476.4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12-3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