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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伟杰汽车美容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申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J4Y5Q7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泉路26号、28号、3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296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伟杰汽车美容店于2022年年底开始,从**推销人员(当事人无法提供推销人员的姓名、地址等具体信息)处,陆续以X元/箱的价格购入标注有与“”、“”、“”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壳牌喜力5W-30合成技术润滑油(净含量:4×4升),以400元/箱的价格在维修保养中予以使用;以X元/箱的价格购入标注有与“”、“”、“”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壳牌超凡喜力5W-40天然气全合成油(净含量:4×4升),以920元/箱的价格在维修保养中予以使用。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壳牌喜力5W-30合成技术润滑油4箱(净含量:4×4升,批号:**),壳牌超凡喜力5W-40天然气全合成油1箱(净含量:4×4升,批号:**)。因当事人未依法建立财物账册和销售台账,留存相关进销货票据,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依据现场库存情况,已查清的违法经营额X元。2024年1月15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是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工业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油,注册号:180720,国际分类:第24类,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7月4日;“”是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工业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油、液压油,注册号:180730,国际分类:第24类,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7月4日;“”是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注册号:**,国际分类:第4类,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8月20日。另经查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措施,在中国采取行动制止及消除商标侵权、假冒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商标及其他假冒行为、其他侵犯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在中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对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伟杰汽车美容店为消费者提供汽车维保服务属于承揽合同,其维保服务将所用原材料与劳务结合作为劳动成果,一并交付给消费者并获得维保费。当事人取得的维保费中包含侵权商品的对价,当事人在提供汽车维保服务过程中购买、使用相关原材料的行为,具有经营性和营利性,属于销售行为。另外,涉案侵权商品陈列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其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被阻碍。故当事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者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等情节,故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壳牌喜力5W-30合成技术润滑油4箱(净含量:4×4升,批号:**)、壳牌超凡喜力5W-40天然气全合成油1箱(净含量:4×4升,批号:**),共计5箱;(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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