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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韩全平西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全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0PDH840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泰和家园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194号
经查,该诊所使用的1盒卡乐丰牌复方氨基酸注射液(500ml),当事人自述是2025年9月6日个人拿过去准备让诊所输的液体,还未使用,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有效的供货方从事药品经营资格证明。超过使用期限的80盒盐酸氨溴索注射液(产品批号23091317)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在包头奇力康公司购买,购买200盒,已使用120盒,进货价格3.5元每盒,售价10元每盒,没有进货票据,没有使用记录,货值金额280元。因当事人未注意到有效期,所以还在使用,经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因当事人无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20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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