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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肖晶晶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晶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2MACGQRGT8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6〕38号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草鱼)一事,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草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从坡下新村早市购进的,购进8.3斤(3条),单价是9.5元/斤,实付79元。草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用于抽检3斤(已处理),其余制作成一份酸菜草鱼,以单价79元售出。该批次草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2025年12月20出具的《检验报告》(No:301052502276),上述批次草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MJHY-B10002F),复检不合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抽检不合格批次草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的购货票据,票据没有供应商名称,没有相关检验检测资料,现已无法联系到售卖草鱼的卖主。 因当事人采购的草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用于抽检1.5千克(单价50.00元/千克),其余制作一份酸菜鱼出售(79.00元),总计154.00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54.00元(50*1.5+79=154.00元),违法所得为75.00元(50*1.5+79-79=75.00元)。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草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采取召回措施。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批次产品而造成人身损害的反映。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另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将上述情况(卤鸡爪)抄告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EMS编码1310523506217),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6年2月5日立案-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立案决定书(鼓公(洪山)立字【2026】00003号)。
-
-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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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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