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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钢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新儒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396184327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花园乡重工业园区河南产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1
(2024)新22民终89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哈密钢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温*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30
(2024)新22民终89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温*,哈密钢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25
(2024)新22民终89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温*,哈密钢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新22民终89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温*,哈密钢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高新市监处罚〔2026〕6号
一、当事人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充装检查与记录”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的要求,逐只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时间长达3个月以上。充装记录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显示,2025年11月2日充装气瓶480只、无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记录,2025年10月2日充装气瓶466只、充装前检查186只、充装后检查80只,2025年9月2日充装气瓶503只、充装前检查178只、充装后检查143只,2025年8月2日充装气瓶362只、充装前检查91只、充装后检查136只,2025年7月30日充装气瓶434只、充装前检查300只、充装后检查76只。当事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因没有产生直接收益,故无违法所得。 二、产品编号为103340222和103340164的气瓶制造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上述两个气瓶使用年限已满,当事人未按要求对两个气瓶做报废处理,也未进行安全评估,通过重复扫描其他合格气瓶条码继续进行充装;产品编号为057210316829的气瓶,制造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气瓶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从气瓶制造日期计算为4年,该气瓶应于2025年8月前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当事人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也是通过重复扫描其他合格气瓶条码继续进行充装。上述情形不符合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要求。当事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因没有产生直接收益,故无违法所得。
处80000元(八万元)的罚款。
80000.00元
哈密市市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