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州美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祥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MA34P5H04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489号11#楼一、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6)闽0111民初22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吴**
福州美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赖**,魏**,宗**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8
(2026)闽0111民初22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吴**
魏**,福州美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赖**,宗**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晋卫医罚﹝2025﹞020号
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10
2
榕晋市监鼓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药品与正常有效的药品混放,使得超过有效期药品处于待用状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药品与正常有效的药品混放,使得超过有效期药品处于待用状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119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2条第1款第2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89条第1款第3项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40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3
榕卫医罚﹝2023﹞3号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警告;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0000.00元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8-01
4
榕晋卫控罚﹝2023﹞001号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尽劝导、制止及向主管部门报告吸烟者的职责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3-07-24
5
榕晋卫医罚﹝2023﹞008号
未按规定填写、保存病历资料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