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凌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60HKFHXK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186号附1号负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7
(2024)渝0103民初837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7
(2024)渝0103民初8374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渝溪酒厂,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7
(2024)渝0103民初837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凯油脂有限公司,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7
(2024)渝0103民初8376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天秀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7
(2024)渝0103民初8371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北京京烘酒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7
(2024)渝0103民初837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饶平县兴奇食品厂,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7
2023-10-26
(2023)渝0103民初29901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成都鹃艳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8
2023-10-26
(2023)渝0103民初2990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渝冬来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辣滋缘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9
2023-10-24
(2023)渝0103民初29899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山东丰利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0
2022-01-11
(2021)渝0108民初243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
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449号
经查,当事人为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HKFHXK),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1080204224,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日),在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186号附1号负1-1号开设有门店,悬挂招牌新兴购。当事人销售的三嘉粉丝外包装标识品名:三嘉粉丝;净含量:500g;配料:豌豆淀粉、小麦淀粉、水;产品标注代号:Q/YSJ0002S;制造商: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7068501399,外包装未标识龙口粉丝字样。其制造商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关于三嘉粉丝的情况说明》称该三嘉粉丝并非龙口粉丝,其配料并非龙口粉丝的配料:豌豆、绿豆、水(山东招远),其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并非执行龙口粉丝执行标准GB/T19048。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陈列三嘉粉丝,标识商品价签为品名:三嘉龙口粉丝500g零售价:11.50元,存在未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另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从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购进三嘉粉丝72包,购进单价为5.775元/包,购进金额合计415.8元。到店后上架销售,标识商品价签品名:三嘉龙口粉丝500g零售价:11.5元予以销售。截止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对该产品价签修改为品名:三嘉粉丝500g,零售价:7.9元,完成整改。经核实,当事人对三嘉粉丝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合计购买三嘉粉丝19包,实际购买单价为7.9元/包,购买金额为150.1元(19包7.9元/包=150.1元)。综上,当事人对三嘉粉丝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违法所得为40.38元(7.9元/包19包-5.775元/包19包40.38元)。当事人收集了上述商品的购进记录,索要了供应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现当事人拒绝与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未退还投诉举报人购买商品货款。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38元;3、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40.38元。
40.38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