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冷曙光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48011738T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1号2层A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3
(2026)沪0115民初689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医加云链(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8-25
(2026)沪0115民初6131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张**,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8-03
(2026)沪0115民初56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新兴医药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6-05-06
(2026)沪01民终8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养天和嘉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6-01-09
(2025)沪0115民初133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养天和嘉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4
(2025)沪0115民初13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广德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7
2025-08-04
(2025)粤0104民初25626号
人格权纠纷
王*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8
2025-05-13
(2025)沪0115民初34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9
2024-10-25
(2024)粤0104民诉前调10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川县草本大药房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10
2023-12-27
(2023)沪0115民初101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利君裕创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7
(2026)沪0115民初61317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连春福;张洪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18-04-16
(2017)粤0104民初23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17-12-22
(2017)粤0104民初23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6
2024-08-05
(2024)川0106民初14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等与重庆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8-06
2024-09-12
(2024)川0106民初16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昆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3
2025-08-06
2024-09-12
(2024)川0106民初16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4
2025-08-06
2024-09-12
(2024)川0106民初167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5
2023-09-27
2023-08-10
(2023)沪0115民初68406号
合同纠纷
安徽容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5-08
2022-11-30
(2022)沪0115民初666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唐一医药有限公司与壹药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24
2021-11-11
(2021)京01民终63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1-21
2021-04-30
(2019)京0119民初9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8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10-21
2021-07-28
(2020)粤0104民初39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7448.13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1-20
2020-10-28
(2020)粤0104民初24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苏博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药监药罚﹝2026﹞200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向某药房销售了涉案批次药品“人干扰素α2b凝胶”,超出了该药房经营范围,属于未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未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穗越市监处罚〔2025〕622号
经查明,1、当事人2023年11月03日向四川蓉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为劣药,货值金额为10375.07元,违法所得为9009.17元;2、当事人2023年11月08日向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为假药,货值金额为24740.85元,违法所得为22735.04元;3、当事人2023年12月13日向广东嘉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为假药,货值金额为22382.42元,违法所得为16752.32元;4、当事人2023年12月14日向浙江兴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为假药,货值金额为4645.56元,违法所得为4201.31元;5、当事人2024年01月17日向湖北百惠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1029)为假药,货值金额为9209.25元,违法所得为8774.7元;6、当事人2024年01月26日向湖南沐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528)为假药,货值金额为24482.06元,违法所得为16411.36元;7、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3日向河北扁鹊制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参苓白术散(批号:220813)、2022年11月24日向四川时代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参苓白术散(批号:220813)、于2022年12月05日向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参苓白术散(批号:220813)为劣药,货值金额为27860.79元,违法所得为27783.19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货值金额合计为85460.14元,违法所得为68874.73元;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合计为38235.86元,违法所得为36792.36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到召回公告后有按要求进行召回工作,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没收违法所得105667.09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3
穗越市监处罚〔2024〕333号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株市监协查〔2023〕1-5号《协助调查函》,要求协查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碳酸钙D3颗粒(Ⅱ)(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W202212109)给湖南汉方神农中医馆有限公司神龙大药房的情况。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进销记录。上述碳酸钙D3颗粒(Ⅱ)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含量测定中的维生D3 含量为76.9%未达到标示量的90.0%-120.0%,结论: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33-202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项的规定,上述碳酸钙D3颗粒(Ⅱ)为劣药。为查清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收省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查评估部分药品召回情况的函》,我局对当事人涉案的全批次朗迪碳酸钙D3颗粒(Ⅱ)并案处理。
经统计,实际销售国药准字H20163149(批号20220515、20220602)、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12109)的碳酸钙D3颗粒(Ⅱ)共计5564盒,实际销售总金额为77235.12元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货值以当事人销售均价乘以购进总数记103054.19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国药准字H20163149(批号20220515、20220602)、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12109)的碳酸钙D3颗粒(Ⅱ)货值金额103054.19元,违法所得是77235.12元。
当事人: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000748011738T
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1号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亮
当事人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相关部门已对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到召回公告后有按要求进行召回工作,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7235.12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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