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二哥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二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E4A2399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临江镇伟河村刘崇窝堡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5〕41号
2025年8月21日,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江监管所执法人员王力、柴敬东在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兰西县二哥生鲜超市经营者姜二力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兰西县二哥生鲜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兰市监责改[2025]333号),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市监当罚[2025]333号),给予警告。2025年9月1日,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江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兰西县二哥生鲜超市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姜二力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工作。当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调查。兰西县二哥生鲜超市经营者姜二力,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需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之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