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北海市海城区龙船海景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5PBQ966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海市海堤街55号对面海上餐馆一、二、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市监罚机〔2023〕02号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四)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情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点关于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处罚情形“从重”的规定:“使用非法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30 天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
800.00元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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