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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永鲜惠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成俊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11MAELGG8X3U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西安北路小北门29-1号2#-1-1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泉市监处罚〔2025〕X00180号
2025 年9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肉品售卖处,盛放肉品冷柜上方顶灯呈现红色光源,灯光照射冷柜内展示的肉品,使肉品呈现明显鲜红色;店内货架上方正在售卖的“桃李”牌酵母面包,规格:75克,数量7袋,销售价4.50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7月19日,保质期至2025年9月01日,已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者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销售的肉制品上方安装并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徐市监【2024】2号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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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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