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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郑东新区燕子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正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9K7QYR8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办事处圃田嘉园南院22号楼二楼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3〕184号
2023年6月13日,我局收到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转来的《检验报告》(NO:SP2306-0353-045),显示2023年6月5日对当事人抽检的香蕉,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测,香蕉检出噻虫胺实测值0.13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嗪实测值0.22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10464134213)2和《检验报告》(NO:SP2306-0353-045)送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宗春艳签收,现场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复检时间。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有香蕉,经向当事人了解,抽检同批次香蕉已于2023年6月5日销售完毕,并告知当事人应停止销售抽检同批次的问题产品。现场检查当事人能提供抽检批次香蕉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针对当事人的行为,经批准,2023年6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万邦购进的香蕉,当日经我局委托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实测值0.13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嗪实测值0.22mg/kg,标准指标≤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委托代理人宗春艳供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共购进3件,购进单价为65元/件,销售价格为7元/公斤,除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采样购买的2.18公斤,剩余的27.82公斤已于2023年6月5日销售完毕。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95元,违法所得为1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出示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了销货清单,并详细记录当天的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伍元(¥15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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