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江市青阳银龙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迎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NM68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泉安中路7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1-216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上述被本局查获的标有“剑南春 ” 商标标识的浓香型白酒系2012年上半年向该地址的店铺经营者“陈银红”盘下店铺时一并购买的店内存货,全店铺转让金额12万元,无法核实该产品的具体购进价格。在店铺转让后,当事人将标有“ 剑南春” 商标标识的浓香型白酒以标示销售价格为420元/瓶,在店内摆放销售。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标有“剑南春 ” 商标标识的浓香型白酒。 “ 剑南春”标识商标系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是:第104716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6日。当事人于2012年上半年购进标有“剑南春 ” 商标标识的浓香型白酒1瓶,标示销售价格为420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等材料及上述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材料。上述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授权的委托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没有异议。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标有“剑南春 ” 商标标识的浓香型白酒。据此查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20元(1瓶?420元),无违法所得。 1.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的规定予以量罚。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理如下: 1、没收、销毁标有“剑南春 ” 商标标识的浓香型白酒1瓶; 2、处以罚款500元。
1、没收、销毁标有“剑南春”商标标识的浓香型白酒1瓶;2、处以罚款500元;3、给予警告;4、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5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