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宝福煤炭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CL8R6F6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长安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办公室20238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吉0281民初9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宝福煤炭经销处
吉林省锐舟供热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2
2024-05-29
(2024)吉0281民初9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宝福煤炭经销处
吉林省锐舟供热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河市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以450元/吨购进煤炭20吨,全部以480元/吨的价格卖给散户,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煤炭为不合格。这批煤炭货值金额9600元,获利600元。
2023年10月1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到蛟河市对煤炭市场开展抽检,当日对蛟河市宝福煤炭经销处(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煤炭进行了抽检。2023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编号为No:FZQH231425的民用散煤(烟煤)检验报告,受检单位为蛟河市宝福煤炭经销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灰分Ad项目不合GB34169-2017标准,依据《吉林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于检验报告并无异议,未于15日内提出复检。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
2024年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市罚告字〔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9600元
96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