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上庄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力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MA0KH4UBX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平坦镇西上庄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晋0311民初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上庄煤矿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阳)煤安罚﹝2025﹞执M2-04号
1.+388水平车场掘进工作面未按《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9-2020)的要求在巷道内安设2道净化水幕;2.15#东翼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处的照明综保2025年02月25日未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3.15#东翼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行人跨越处未安设过桥;4.15#煤东翼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与1215盘区变电所交岔口未安设顶板离层指示仪;5.+388水平车场掘进工作面和+388水平等候室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为同一地点,未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6.15#东翼胶带输送机大巷上仓斜巷联络巷中部有1个电缆接线盒2025年1月份未按规定对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7.280车场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
罚款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147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4-03
2
晋(阳)煤安罚﹝2024﹞执M2-14号
1.矿井未配备专职防突副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规定,2.井下1号上仓斜巷、胶带输送机上仓斜巷联络巷、胶带输送机上仓斜巷3处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内均未安设带有煤安标志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井底车场有一套压风自救装置呼吸面罩缺逆止阀。
罚款17.5万元
175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01
3
晋(阳)煤安罚﹝2024﹞执M2-11号
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未实现掘进工作面超员报警功能,2.东翼大巷联络巷2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防护栏未全覆盖整个机头,3.东翼排矸皮带巷反掘工作面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不应安设在掩体前方8m处,4.东翼排矸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滞后距掌头200m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00m,5.东翼排矸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整定日期为2023年10月,已超过6个月,未重新进行整定,6.无轨胶轮车存放硐室扩巷工作面口往前10m巷道交叉口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7.1215高抽系统联络巷1反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至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未设置风速传感器,8.+388水平车场掘进工作面、15#煤东翼大巷1号回风巷、东翼排矸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三个地点的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分别安装有水管阀门、照明设备、电缆三通接线盒等设施,人员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均未安设行人过桥,9.15#煤东翼大巷1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未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10.15#煤东翼大巷1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下运时未装设软制动装置,11.井下部分五小防爆电器无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119-2023)第5.5.2.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20)第3.4.26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五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7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6-14
4
晋(阳)煤安罚﹝2023﹞执M1-12号
1.井下6KV临时配电室内未设置温度传感器;2.井下6KV临时配电室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入口处和硐室内均未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3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