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红树林客栈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有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300MA77K8AL2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禾木乡禾木村东哈拉006号、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布市监处罚〔2025〕56号
该案属于行政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溪江莹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本局认为,该案属于行政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溪江莹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溪江莹积极配合,并主动说明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具体事实,售酒过程中因该未成年长相成熟无法直接辨识,不存在主管故意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80元
10000.00元
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