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晨妆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1BPDAX4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安达市正阳一道街路南隆美小区2号楼5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59号
2025年9月17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处置通知书,内容显示安达市晨妆百货商行在淘宝网上销售的“LITING美肌果冻”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为不合格,检测项目“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参考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181mg/kg。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市监稽发⟮2025 ⟯12号)的文件要求“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经专家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9月18日,我局依法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得知经营者2025年6月份从微商那里购进了5盒“LITING美肌果冻”自食感觉挺好,于是2025年7月份又从同一家微商那里购进10盒在淘宝网上销售,淘宝店名是“爱瘦酵素批发店”。2025年8月11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其网站上购得6盒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共花费270元。剩余4盒当事人已经下架自食。经营者安达市晨妆百货商行进货时未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查验其营业执照,未保存购货凭证导致该批次产品无法追寻进货渠道。
经营者经营的“LITING美肌果冻”涉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除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不得有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或者用其处理食品;”的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或者用其处理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安达市晨妆百货商行未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查验其营业执照,未保存购货凭证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的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00.00元
-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