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臣宸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揭春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D08MLWXC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A1590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1026号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法定年报期限届满后6个月以上1年以内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名称: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D08MLWX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成立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揭某某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1号301至353室P89房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5年11月3日,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前来我局咨询年报异常的相关事宜,经查,因该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我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9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当天我局对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报送和公示了2023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2023年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6月30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前来我局咨询年报异常事宜;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2025年5月20日报送和公示了2023年年度报告。
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5〕9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法定年报期限届满后6个月以上1年以内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