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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开发区星爵台球会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志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600MA9H1EUG4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鹤壁市开发区城北渤海路荣基春城s07-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6〕276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2月起,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当事人在询问中表示,其售卖香烟是为便利顾客,按照进价售卖烟草,并未盈利。1、进货来源:当事人分多批次自行在有烟草售卖资质的便利店购进涉案烟草。2、进货情况: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购近了玉溪香烟等烟草制品共计7条,具体为:玉溪香烟1条,进价200元;荷花香烟1条,进价300元;黄鹤楼香烟2条,进价320元;荷花细支香烟1条,进价320元;黄金叶香烟1条,进价110元;黄金叶细支香烟1条进价130元。3、销售情况:已售出36包,具体为:荷花香烟8包,每包30元,共计240元;黄鹤楼香烟9包,每包16元,共计144元;荷花细支香烟9包,每包32元,共计288元;黄金叶香烟5包,每包11元,共计55元;黄金叶细支香烟5包,每包13元,共计65元。3、违法经营额认定:违法经营总额1380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建议处罚如下:1、罚款276元。
276.00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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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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