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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世锋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CEFKJY7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6号华研中央商务中心1号楼A座9层9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1
(2025)内0602财保318号
财产保全
张*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9号
2025年03月31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6号华研中央商务中心1号楼A座9层901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1、进行联动测试三层北侧防火分区缺少疏散指示标志且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三层北侧防火分区缺少应急照明、全楼应急广播无响应。2、联动测试五层中区防火分区部分防火卷帘无法下降;二层中庭位置防火卷帘未完全降至地面;3、四层电梯前室送风模块响应但送风阀口故障;4、联动测试电梯未迫降至一层;5、进行消防联动测试部分楼层的防火分区强电未切(二层—五层);6、商铺米村拌饭将防火墙拆除更换为玻璃,并安装玻璃门、未达到防火标准。);该单位存在的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10张、对该单位员工赵志兵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1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16
2
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2025年02月24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6号华研中央商务中心1号楼A座9层901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该单位雇佣的李延康未经审批及公告使用电焊在该单位负二层进行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该单位存在的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对该单位员工李国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1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17
3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7号
2024年10月16日,我大队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6号华研中央商务中心1号楼A座9层901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负二层北区预作用系统停用报警阀压力开关模块)。该单位存在的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对该单位李国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3
4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9号
2024年07月31日,我大队对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6号华研中央商务中心1号楼A座9层901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1、三层精灵岛扶梯旁的防火卷帘的顶部未设置卷轴厢;2、地下燃气锅炉房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该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及对该单位员工李国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星河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