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盛江南烤肉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M4B31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大中华广场商业步行街三楼L3-A03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84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9月4日和2019年11月19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大中华广场商业步行街三楼L3-A037号商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模式是自助餐模式,按人数收费,收费标准是成人79元/人、1.4米以上的学生是69元/人、1.1米至1.4米的儿童是39元/人、1.1米以下的儿童免费。店内酒柜上摆放有鸡尾酒、苏打酒、啤酒等供顾客自由选择,费用包含在自助餐费内。2024年3月3日调取当事人店内监控录像,显示有6名未成年人于2024年3月2日11时59分25秒在当事人店收银台交费进店进餐,2024年3月2日12时6分38秒2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店酒柜各拿一瓶鸡尾酒(鸡尾酒的酒精度为4.0%vol,进价2.16元/瓶),随后返回餐桌进行饮用,2024年3月2日13时27分12秒6名未成年人离开当事人店。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刀具”的标志,并签订了《蕲春县食品经营销售安全承诺书》,店内工作人员对消费者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据蕲春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移送的材料,得知6名未成年人系第三实验中学初一的学生,有4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店饮用鸡尾酒,其中1名女性未成年人饮用鸡尾酒出店后不久与同学就发生了推搡,被巡警发现带到当地派出所。因为当事人店是自助餐模式,按进餐人数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