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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塔尔湖镇蔺博收购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蔺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5QCQ5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五原县塔尔湖镇丰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塔尔湖所处罚〔2026〕04号
当事人自2026年3月11日起未按规定对店内销售的化肥进行明码标价。截至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购进、销售宏福牌磷酸二胺(净含量:40公斤/袋;购进数量:5吨、购进价格:4600元/吨;售出价格:4700元吨;)、三环含钾二胺(规格:40公斤/袋;购进数量:5吨、购进价格:4550元/吨;售出价格:4650元/吨;)、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销售台账,未明码标价期间销售化肥的利润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2
市监处罚〔2024〕30号
经查,当事人是商品销售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于2017年3月18日开始经营,未按规定张贴价格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整改。据当事人陈述: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0.00元
五原县塔尔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6-11
3
五市监塔处字〔2024〕30号
当事人销售种子未明码标价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