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新德聚鑫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鑫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MA7864LL6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淮河西路781号(乌伊西路5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4)26号
你单位在客户购买汽油、柴油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乐刷科技有限公司等平台)二维码收款,然后将少部分销售收入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进行纳税申报;大部分销售收入转入私人银行卡(陈之朝、陈小妹等)隐藏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你单位2021年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563,704.63元,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008,894.35元,2023年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8,126,694.03元,2024年1~5月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6,473,939.76元。2021年1月~2024年5月期间合计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8,173,232.77元。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203,282.73元,其中:2021年1月39,31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226164.84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06
2
塔税稽稽罚(2024)26号
你单位在客户购买汽油、柴油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乐刷科技有限公司等平台)二维码收款,然后将少部分销售收入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进行纳税申报;大部分销售收入转入私人银行卡(陈之朝、陈小妹等)隐藏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你单位2021年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563,704.63元,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008,894.35元,2023年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8,126,694.03元,2024年1~5月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6,473,939.76元。2021年1月~2024年5月期间合计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8,173,232.77元。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203,282.73元,其中:2021年1月39,31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226164.84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11-06
3
(乌苏)应急罚(2024)9-3
未与外聘电工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未与外聘电工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000.00元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