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三艺造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加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72358L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格尔木市食品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3〕038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格尔木三艺造型使用的“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产品标签信息显示商品名称: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净含量:750ML,生产商:德国花王有限公司,进口商:上海丝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P1022474,备案文号:国妆备进字J20140304,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2月9日。抽检人员将上述化妆品产品标签标示的备案文号(国妆备进字J20140304)录入查询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不到此产品的备案信息。据当事人经营者邵加友供述,该批次“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供货方为成都新芝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2021年3月29日,邵加友参与该公司组织的“产品买一赠一”活动,通过手机微信APP,向成都新芝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郝鹏(男,微信号:HP1264124794,昵称:郝鹏戴森歌薇四川代理)转账2350元,其中1850元为当事人购进10瓶“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的货款,500元为当事人经营者赴成都新芝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参加技能培训费用,货值金额计:1850元。因当事人经营者邵加友参与了供货方“产品买一赠一”活动,2021年6月9日,当事人经营者收到成都新芝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寄送的20瓶“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经询问当事人经营者邵加友得知,该店于2021年12月进行装修后,因保管不善导致该批次“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的进货票据遗失,办案人员无法查证上述化妆品的具体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购进价格等,且当事人经营者更换手机,办案人员无法提取购进上述化妆品时的交易聊天记录等证据。因此,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在其询问笔录中供述的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方式、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购进价格等信息予以釆信。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该批次共计20瓶“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仅剩余4瓶,其中3瓶未使用,1瓶已使用。据当事人经营者供述,该店为提升服务品质,购进的该批次“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为该店的赠送项目,顾客做完理发、美发服务后,提供给顾客免费使用。办案人员在该店的相关销售记录中未发现该店销售上述化妆品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185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格尔木三艺造型使用的未经备案的4瓶“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依法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格尔木三艺造型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2
格尔木市监罚〔2023〕038号
其他化妆品违法行为
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三艺造型使用的未经备案的4瓶“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三艺造型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