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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小羽新鲜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6Q6P0Y0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栋集贸市场大棚内57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4〕54号
2024年3月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菜豆(四季豆)”(购进日期:2024年3月3日)进行监督抽检(样品数量:3.5kg,备样数量:1.7kg,抽样单编号:GZJ24530000003731550)。2024年3月20日,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SC10103240067468JD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22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SC10103240067468JD1),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菜豆(四季豆)”已售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3日从俊都蔬菜批发市场以4元/㎏的价格购进“菜豆(四季豆)”10kg,以7元/㎏的价格在景洪市嘎栋集贸市场大棚内57号摊位进行销售;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SC10103240067468JD1),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批次不合格“菜豆(四季豆)”10kg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70元,牟取违法所得30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0元。
5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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