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妈咪爱母婴生活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守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22MA7HBJTJ7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文化街东段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滨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明,该店经营的儿童化妆品“加菲猫婴儿洗发沐浴露、加菲猫婴儿特润霜、启初好奇宝宝雪绒霜”3款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6日对绥滨县妈咪爱母婴生活馆进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该店现场检查时“加菲猫婴儿洗发沐浴露、加菲猫婴儿特润霜、启初好奇宝宝雪绒霜”3款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
2.绥滨县妈咪爱母婴生活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的事实;
3.2024年7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该店经营化妆品的事实。
4.2024年7月23日对何守刚所做的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该店经营化妆品“加菲猫婴儿洗发沐浴露、加菲猫婴儿特润霜、启初好奇宝宝雪绒霜”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5.2024年7月23日,何守刚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2份共2页、“加菲猫婴儿洗发沐浴露、加菲猫婴儿特润霜、启初好奇宝宝雪绒霜”3款化妆品的备案证明及合格证明共6页、进货出库单2份共2页,证明“加菲猫婴儿洗发沐浴露、加菲猫婴儿特润霜、启初好奇宝宝雪绒霜”3款儿童化妆品是合格产品的事实。
6.该店化妆品进货台账1份共5页,证明该店其他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2
绥滨市监处罚[2024]5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海豚扭扭吸盘勺1只、盒装卡通软头勺套装2盒、婴儿硅胶牙刷1只”均超过有效期。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6日对绥滨县妈咪爱母婴生活馆进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检查证据提取照片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销售的“海豚扭扭吸盘勺1只、盒装卡通软头勺套装2盒、婴儿硅胶牙刷1只”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
2.绥滨县妈咪爱母婴生活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的事实;
3.2024年7月22日对何守刚所做的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该店经营销售“海豚扭扭吸盘勺、盒装卡通软头勺套装、婴儿硅胶牙刷”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4.2024年7月22日,何守刚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1份共1页、“海豚扭扭吸盘勺、盒装卡通软头勺套装、婴儿硅胶牙刷”的进货证明2份共2页,销售台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来源渠道、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共2页,证明我局对绥滨县妈咪爱母婴生活馆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品种、数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罚款0.008万元#
80.00元
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3
绥滨市监罚字[2023]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绥滨县妈咪爱母婴生活馆于2022年2月17日注册营业,该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16日佳木斯鼎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瓶,每瓶进价19.08元,每瓶销售价48元。经对该企业经营者何守刚的询问调查中得知,一共购进了5瓶该化妆品,其中4瓶在超期之前都已经售出,当事人没有做到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履行应尽义务,只有这一瓶依然在货架上摆放销售直至检查人员检查时才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检查人员当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8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单、购售台帐、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交叉互检记录表一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一盒超过使用期仍在销售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发生经过;
4.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5.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现场检查中查封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一盒,证明其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佳木斯鼎松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张,证明了涉案产品的数量及单价并从合法渠道购进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江西初心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该化妆品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时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10.当事人提供的《购售台帐》证明了,涉案产品已在超期前销售了4瓶,超期后仍在销售的只有1瓶,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